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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陳俞婷

  • 當事人
    甲○○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名稱「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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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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