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名稱「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