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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蕭道隆
  •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 原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857,97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76,8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75,8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民二庭法 官 蕭道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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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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