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857,97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76,8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75,8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民二庭法 官 蕭道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