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支付命令,惟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