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58,320元,應繳裁判費293,2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2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