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國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LE Lastra B.V.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87,453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