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庚○○ 被 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戊○○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87,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