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戊○○、丙○○
-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958,3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3,2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2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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