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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
    戊○○、丙○○

  •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958,3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3,2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2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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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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