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告
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