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9號
- 原告
- 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