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2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告
立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