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給付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航企業社即李明岳間請求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