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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給付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陳俞婷

  • 原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航企業社即李明岳間請求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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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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