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航企業社即李明岳間請求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航企業社即李明岳間請求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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