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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32號

請求職業災害給付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航企業社即李明岳間請求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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