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原 告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壹仟元,尚須補繳柒萬零捌佰捌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