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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原   告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壹仟元,尚須補繳柒萬零捌佰捌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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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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