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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告
漢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9,000元,尚欠1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張 育 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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