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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7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巳○○

      壬○○

      辰○○

      天○○

      地○○

      辛○○

      亥○○

      午○○

      未○○

      寅○○

      乙○○

      酉○○

      戌○○

      子○○

      卯○○

      戊○○

      己○○

      丁○○

      丑○○

      癸○○

      庚○○

           30巷19號7樓

      丙○○

      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本件因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由於派下員之人數無法確定,以致無法計算上訴人之派下權之財產價值,故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計十分之一,而依據司法院91年01月29 日 (91)院台廳民一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