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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2號

委任業務酬庸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告
盧瑞源即盧瑞源地政士事務所
被告
義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業務酬庸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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