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