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8號
- 原告
-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