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3號
- 原告
-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滿
- 訴訟代理人
- 林基豐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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