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3號原 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滿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