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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陳文滿」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誤載為「陳文滿」,應予更正為「乙○○」。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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