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陳文滿」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誤載為「陳文滿」,應予更正為「乙○○」。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