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3號
- 原告
-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基豐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陳文滿」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誤載為「陳文滿」,應予更正為「乙○○」。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