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被 告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4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佐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