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6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興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丁○○
- 人 18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6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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