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7號原 告 丙○○即金毓達廣告 訴訟代理人 林崑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