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號

原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彬
被告
三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月24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