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號
- 原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鴻彬
- 被告
- 三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月24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