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4月27日經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原為陳中光於民國95年4月14日 變更為乙○○,並提出派令為證,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自屬合法。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26,005,0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減縮請求金額為被告應連帶給付25,806,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揭法條規定,應為合法。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壬○○為被告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昇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昇泰公司於87年6月間標得原告改組前 朴子營運處所辦理之「88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下稱88年度發包工程);88年5月間被告昇泰公司借用訴外人 高祥公司名義標得上述「89年度發包工程」;89年6月間被 告昇泰公司以圍標方式標得上述「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 ;89年度12月間被告昇泰公司以圍標方式標得上述「90年度發包工程」(以下就「90年度發包工程之工程合約」稱系爭契約)。上述4件工程,均轉包予被告辛○○施作,被告壬 ○○、辛○○明知工程所需電信材料應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囑由不知情之被告昇泰公司會計池雨真,填具非因施工需要之不實電信領料單,交由被告辛○○負責領、退電纜料,並保管材料。88、89 年度及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被告辛○○、壬○○所領電纜材料,於工程完工結算,於沖退及繳退後,並無溢領電纜材料事實。 二、惟查90年度發包工程所需電纜材料,因自89年7月1日起,被告等所領電纜材料必須全部領出,不得將部分材料寄放原告料庫,故自89年7月1日起,即無材料沖退。而被告89年度有未繳退之工程剩餘料即工餘料,移交為90年度發包工程所需,另被告自90年3月14日起至12月28日止共領取電纜材料40 批、自90年3月1日起至12月28日止共繳退電纜料11批,扣除施工用料,則被告領料價值為25,806,379元(如附表1), 則依原告與被告昇泰公司間之契約第19條約定,被告自應返還。 三、被告壬○○、辛○○於90年度發包工程所領電纜材料,於繳退料及扣除施工用料外,即剩餘料,亦即溢領料,經限期催繳未退還者,予以侵占,將之賣予訴外人姜聰敏,則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被告3人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224條 定以明文。被告昇泰公司支領料單均交由告辛○○去領電纜料,則被告辛○○係被告昇泰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被告辛○○有溢領侵占電纜料,致原告受有損害,則被告昇泰公司與被告辛○○自應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272條 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是被告辛○○對於溢領侵占電纜料,致原告遭受損害,被告昇泰公司與被告辛○○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上述損害賠償請求權,雖逾2年而致請求權消滅,然被告等 溢領電纜料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等返還溢領電纜料。又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等支付溢領電纜料價格,以代返還溢領電纜料。 六、綜上,爰依契約第19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25,806,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均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其答辯如下: 一、被告昇泰公司及壬○○方面: (一)刑事判決既已認定被告壬○○無罪,則被告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二)證人丙○○所言不實在,編號P13未發料、P14、35號並無缺少;而證人甲○○所言之編號P11、21號沒有缺少,P28後沒有發料,原告應證明材料如何遺失,如被告有逾領料,且如被告有溢領電纜料,則原告應在91年度不會再發料給被告,但卻仍發料。 二、被告辛○○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辛○○有侵權行為,自應負舉證責任,惟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辛○○無罪,自無侵權行為可言。 (二)被告辛○○與原告間沒有契約關係,原告不得依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關係請求被告辛○○賠償。 (三)原告請求被告辛○○與被告昇泰公司、壬○○連帶賠償云云,惟查被告與壬○○間並未明示對於各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故原告請求連帶給付,顯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壬○○、辛○○於90年度發包工程所領電纜材料,於繳退料及扣除施工用料外,即剩餘料,亦即溢領料,經限期催繳未退還者,予以侵占,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被告壬○○、辛○○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工程完工結算,被告昇泰公司溢領料價值為26,005,005元,被告3 人應連帶賠償云云。被告則均否認上情,辯稱:刑事已判決無罪,足證被告未溢領等語;被告辛○○另辯稱:與原告無契約關係,原告不得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辛○○返還等語。二、原告主張被告昇泰公司支領料單均交由告辛○○去領電纜料,則被告辛○○係被告昇泰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被告辛○○有溢領侵占電纜料,致原告受有損害,則被告昇泰公司與被告辛○○自應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是被告辛○○對於溢領侵占電纜料,致原告遭受損害,被告昇泰公司與被告辛○○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惟按民法第224條前段係規定:「債務人之代理 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其立法理由係基於本人既藉由第三人以擴張其活動範圍而取得利益,自應承擔該第三人活動時對他人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有明文。查本件係被告昇泰公司向原告標得工程 後,轉包予被告辛○○施作。縱如原告所主張被告辛○○係被告昇泰公司之履行輔助人,惟依上開條文意旨,僅於被告辛○○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被告昇泰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而已,非謂被告昇泰公司即應與被告辛○○連帶負賠償責任。另被告辛○○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且被告昇泰公司與被告辛○○間並未對原告負同一債務,且法律無規定,而其二人亦未明示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則原告引用民法第224條、第272條規定,請求被告昇泰公司與被告辛○○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要屬無稽。再原告主張依據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請求被告昇泰公司及被告辛○○賠償溢領料之價金云云。惟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953號判例意旨得資參照。查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及被告昇泰公司,有該契約在卷可稽(詳本審卷一第242頁至267頁)。而被告壬○○、辛○○均非契約之當事人,是依前開條文及判例意旨,原告自不得依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壬○○、辛○○返還,應先敘明。 二、次查,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查: (一)被告壬○○於刑事偵查中陳稱:「我是昇泰公司負責人,高祥、光聯訊及瑞祥公司分別參加前揭89年度第2期、90 年度發包工程之招標,都是應我要求而參與陪標,光聯訊及瑞祥公司的標單是公司人員填妥後交給我,高祥公司的標單是我填寫,再由我們公司員工郵寄,其中1次是我自 己投遞,押標金是我們公司出」等語(詳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890號卷第134頁背面至第135頁 背面);另訴外人陳尚府於刑事偵查中陳稱:「我是高祥公司實際負責人,我們公司有參加前揭89年度第2期、前 揭90年度發包工程之招標,當時是壬○○向我們公司要求借牌陪標,我基於朋友情誼而同意,押標金都是壬○○支付,標單資料都是壬○○書寫投遞」等語(詳同上91年度他字第890號卷第143頁及背面);訴外人許添珍於刑事偵查中陳稱:「我是光聯訊公司負責人,我們公司有參加前揭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招標,當時是壬○○打電話給我 們公司洪清海經理要求我們陪標,洪清海再打電話告訴我,我們基於同業情誼壓力而同意,並未獲得任何利益,投標金額是洪清海提高價額書寫,標單及資料是壬○○派人來公司取走投遞,開標當日我們並未派員到場」等語(詳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87至89頁);訴外人陳美香於刑事 偵查中陳稱:「我是瑞祥公司負責人,我們公司有參加前揭90年度發包工程招標,當時是壬○○要我們參加,我們基於同業情誼壓力而同意,並未獲得任何利益,我們把公司大小章蓋好後,將標單及資料交給壬○○,開標當日我們並未派員到場」等語(詳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90至第 91頁背面);雖證人蔡榮科及洪清海於刑事審理中證稱:「許添珍僅是光聯訊公司掛名負責人,光聯訊公司參與前揭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之投標之事是我們負責,這是個 小案子,許添珍並不知情,他不知道我們去投標」等語(見本院刑事卷3第69頁、第70頁、第75頁至第81頁)。惟 徵諸許添珍亦係光聯訊公司出資股東及許添珍前揭偵查中所陳,證人洪清海應有打電話告訴許添珍將配合被告壬○○陪標之事,否則許添珍當無在偵查中為上開陳述,許添珍於偵查中所陳,尚非子虛。足認陳尚府、許添珍及陳美香與其等所屬之高祥、光聯訊及瑞祥公司並非原本即有意投標競價者,僅係單純陪標之廠商,是原告陳稱被告昇泰公司有圍標原告「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90年度發 包工程」,應為真實。惟圍標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事,未必有關聯,仍應視被告之行為,是否應依契約第19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返還之義務而定。 (二)原告未能證明被告3人有溢領電纜料,並將之出賣予姜聰 敏: (1)被告昇泰公司標得上開4件工程後,均由被告辛○○施作 ,並由其辦理領、退料: 查證人即原告分公司朴子服務中心線路股股長顏來福、朴子營運處前材料股股長何崑寶、朴子營運處朴子料庫管理員甲○○、朴子營運處水上料庫管理員丙○○、儲運股長林振芳、嘉義營運處儲運股專員庚○○等人均係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承辦或協辦本件領、退料之人,均於刑事審判中證稱:本件領、退料係由被告辛○○辦理等語(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890號卷第212-215頁背面,本院刑事卷2第107頁;同上他字卷第205-208頁,本 院刑事卷2第183-184頁、卷3第83頁;本院刑事卷3第34-35頁;同上他字卷第209-210頁,本院刑事卷2第141-142頁;同上他字卷第11頁背面-12頁,本院刑事卷4第40-42頁 ;同上他字卷第16頁背面-17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91年度他字第843號卷第13頁背面,本院刑事卷4第43頁)。而上開證人與被告壬○○、辛○○僅有業務之往來,則就何人前來領、退料應知之甚詳,亦無偏頗任何一方之必要,彼等均一致證述本件領、退料係由被告辛○○辦理,且除證人林振芳、庚○○證述「曾看過被告壬○○陪同被告辛○○前來退過1次料」外,其餘證人均述【均係由 被告辛○○前來領、退料】。核與證人即被告昇泰公司會計池雨真所證:「其均係依辛○○所告知之資料填載相關單據後,交由辛○○前往領退料」等語相符。再參酌被告辛○○確有自被告昇泰公司處轉承包本件工程之「佈纜、立桿」工程,已據被告辛○○、壬○○供明在卷,則被告辛○○既轉承攬上開工程,其因而由被告昇泰公司填載料單後向原告分公司相關部門領、退料,以供其工程之施工,並因而保管所領之材料,自無悖於常理之處,是原告陳稱被告昇泰公司標得原告之工程後,轉包予被告辛○○施作等語,應堪採信。 (2)89年6月間,原告之朴子營運處裁併劃歸嘉義營運處,朴 子營運處改稱朴子服務中心後,迄至90年10月以前,關於前揭各發包工程之領退料,原告分公司人員並未實際盤點工餘材料,由舊廠商繳回公司後,再由新得標廠商領出,而係由新舊廠商私下直接將工餘材料移交,僅在帳面上以電信領料單進行帳面上之沖退: 原告於刑事審理中提出附表2中代號A11、A12、A13、A2、A3、B1、B2、B3、C1、C2及F(各代號之意義詳見附表2)所示之資料,係證人顏來福依照原告分公司所保存前揭「89年度發包工程」、「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及「90年 度發包工程」之領料單、繳退料單、電信線路工程材料管理表1(MATM27-1)與竣工日報表等資料統計而得,業據 證人顏來福於本院刑事結證在卷(詳本院刑事卷2第109 -113、119-127頁),並有各該領料單、繳退料單、電信 線路工程材料管理表一(MATM27-1)與竣工日報表等附卷可佐。惟被告辛○○早自83年間起,即係朴子營運處「84年度第1期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前揭高 祥公司,負責人為陳百)、「85年度第1期線路併案積點 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欣煌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獻煌)、「85年度第2期併案零星積點發包工程」( 承包廠商為信宏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蘇光達)、「85年度第3期線路併案積點用戶設備及零星線路整 修積點工程」(承包廠商為信宏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蘇光達)、「86年度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前揭高祥公司,負責人為同案被告董麗貞)、「87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上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張文淵)及本件4件發包工程承包廠 商之下包,負責實際施工(立桿與佈纜)與領、退材料(其中,87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係由上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包富源工程行將立桿與佈纜部分轉包予被告辛○○)。被告辛○○早自83年間起,進行領料作業時,即係以證人何崑寶私自創設之便條紙方式領料,亦即帳面上,先讓廠商以領料單把料庫材料全部領出,惟實際上廠商僅領出部分材料,剩餘材料則寄放料庫,後續再以便條紙領出寄庫之材料,被告辛○○即以便條紙填寫數量與簽名,經監工人員核章確認後,再由被告辛○○持便條紙向原告之朴子料庫領取纜線材料,而非以正式領料單為之。嗣至89年6月間,原告之朴子營運處裁併劃歸嘉義營運處, 朴子營運處改稱朴子服務中心,被告辛○○方以領料單向料庫領料,又被告辛○○持以領用88年6月以前纜料部分 之便條紙業經證人何崑寶銷毀,而88年7月起至89年6月(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期間內,被告辛○○持以領用材料之便條紙,及證人何崑寶製作之便條紙登錄筆記簿1本, 又經證人何崑寶本院刑事審理中提出。再經本院刑事庭核對扣案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後,計算獲得如附表2 中代號K12、K1及K等資料(各代號之意義詳見附表2)等 情,已據被告辛○○、賴文標供明在卷,及證人何崑寶、甲○○證述明確(見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46-50、106背 面-107背面、130、197-199、207 -208背面、250、261背面-262,本院刑事卷2第180-184、189-194頁、卷3第35、40-44、87-91、238、247頁),並有便條紙1份(期間自 88年7月起至89年6月止)及登錄筆記簿1本在卷足憑(筆 記簿影本見本院刑事卷2第230-237頁)。又前揭朴子營運處於90年10月之前,對於前揭各發包工程結案時,承包廠商所領出剩餘之工餘材料,係由新、舊廠商進行材料沖退(即一領一退,舊廠商填具繳退料單表示退料,新廠商即填具領料單表示將舊廠商之退料領出,亦即由舊廠商直接將工餘材料移交予新廠商),實則監工人員並未實際盤點工餘材料,料庫亦未實際收受工餘材料,僅係書面作業辦理沖帳;但自90年10月後,原告已明文禁止前揭沖退方式,規定年度工程結案時,承包廠商應將工餘材料直接繳回料庫,不再沖退給下一期承包廠商等情,另據被告辛○○與訴外人賴文標供明在卷,並經證人何崑寶、顏來福證述明確,且有會議記錄影本1紙附卷足憑(詳調查局卷第194頁)。足證於89年6月間,原告之朴子營運處裁併劃歸嘉 義營運處,朴子營運處改稱朴子服務中心後,迄至90年10月以前,關於前揭各發包工程之領退料,原告分公司人員並未【實際盤點工餘材料,由舊廠商繳回公司後,再由新得標廠商領出】,而係由【新舊廠商私下直接將工餘材料移交】,僅在帳面上以【電信領料單】進行【帳面上之沖退】。 (3)證人顏來福雖統計算出「89年度發包工程」之承包商自88年7月1日起至89年6月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所實 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包含自「88年度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為A12,惟經核算證人何崑寶提出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 記簿所載內容後,發現該段期間內(即88年7月1日起至89年6月間朴子營運處裁併止),被告辛○○持便條紙領用 材料之數量為K12(筆記簿影本詳本院刑事卷2第230-237 頁,若登錄筆記簿所載之領出數量,未見便條紙有記載者,不計入),二者不同,存有差異,且其中差距有達八千、九千或一萬餘公尺者(見附表2備註欄),數額甚大, 顯見朴子營運處線路股與料庫之領料作業,因使用違反中華電信公司規定而私設之便條紙,造成營運處之材料帳面資料與便條紙記載之領取數額發生無法核對一致之落差,則依領料單所載內容統計而得之A12是否真實,即非無疑 。雖證人何崑寶於本院刑事證稱:其均有核對便條紙、領料單與登錄筆記簿三者之數量,結果都相符等語(詳本院刑事卷3第90-91頁),但與本院刑事庭依上開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所載記算所得不符,證人何崑寶此部分之證詞,尚無證據足資佐證,自無可採。又附表2代號A11 之數量 係指前揭「88年度發包工程」在年度結案時所剩之工餘材料,乃依領料單統計而得,惟被告辛○○在「88年度發包工程」期間,亦是使用便條紙領料,而該88年度內之便條紙已被何崑寶銷毀等情,業見前述,故而無法依據該88年度便條紙來稽查核算A11是否屬於被告辛○○所領取之數 量;另前揭84年度至87年度間之發包工程所使用之便條紙亦均銷毀,無法核算。再者,前揭相關領料單上僅蓋有「昇泰公司」及壬○○之大小章印文,未見辛○○簽名,此又有工程領料單多份在卷可佐,則領料單所載之實發數量是否即為被告辛○○所領出者,亦值懷疑。況且證人賴文標本院刑事審理時亦結證稱:88至89年間的發包工程,昇泰與高祥公司持送領料單給我核章的人員,除辛○○外,池雨真及相關施工人員都會送領料單給我,不止1人,但 我不知道去料庫領料的有幾人,新舊承包廠商年度沖退材料的數量是我根據電腦資料統計而出,再將數量通知廠商即會計池雨真,舊廠商會開具繳退料單,新廠商會開立領料單等語在卷(詳本院刑事卷3第244-245頁),顯見歷次發包工程年度結案時,朴子營運處線路股與儲運股料庫人員僅係經電腦資料計算,以書面作業辦理沖帳,並未與被告辛○○進行核算,是本院無法因「88年度發包工程」已然結案,即逕認被告辛○○確有領取代號A11數量。 (4)被告辛○○雖於90年12月7日警詢時承認;其約於89年3月起開始將溢領電纜線陸續賣給高雄縣大寮鄉的姜聰敏,其忘記賣幾次,也忘記得款若干,姜聰敏會僱貨車到嘉義縣政府棒球場附近載電纜線,交易金額有時是當場算清楚,有時以郵局帳戶匯款,最後一次是89年底賣出去的,另外其為補足短缺之電纜料,曾於90年8月中旬,以匯款及轉 帳支付方式,向姜聰敏共買價值92萬6千元之電纜料等語 (詳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3字第0910002270 號卷第1-3頁);被告辛○○復於90年12月8日警詢時承認:其曾於89年5月及同年7月間,先後二次載運約1,000公尺及 約1,500公尺電纜線,至高雄縣大寮鄉○○村○○路665巷56號賣給姜聰敏,除此之外,其與姜聰敏的交易地點都在嘉義縣地區無固定地方交易等語(詳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3字第0910002270號卷第4頁及背面)。惟被告辛○○於偵查中業已否認前揭警詢所供之真實性(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147號卷第10-12 頁);而證人姜聰敏於偵查中亦否認曾向被告辛○○購買電纜料(詳前揭偵字第2147號卷第36-37頁)。另被告辛○○雖 曾於90年11月30日出具「溢領電纜退還承諾書」,承諾退還保管之13種電纜料,此有該承諾書1紙在卷足憑(詳調 查局卷第196頁)。惟被告辛○○於偵審中亦已否認該承 諾書所載內容之真實性。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辛○○確有前揭販賣電纜料或溢領電纜材料之事實,而足以擔保被告辛○○前揭警詢供述或「溢領電纜退還承諾書」之真實性,自難以被告辛○○上開警詢供述及承諾書之記載,即據為被告辛○○有罪之認定。而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辛○○有將溢領料出賣予姜聰敏之事實,其所述自無足採。 (5)原告無法證明被告辛○○有代理被告昇泰公司向原告領取90年1月4日起之電信領料單上所載材料之事實: ①原告雖提出90年1月4日起之電信領料單(詳本審卷第41頁至第114頁),以資證明被告確有領用各該領料單之材料 。然為被告辛○○所否認,被告辛○○並辯稱【該領料單所載僅係供作帳面上沖銷之用,並無實際領出之事實】等語。且證人丙○○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時亦證述【在90年1月4日起其經手部分,領料單(即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提出之編號P1、2、3、4、12、22、23、24、25、26、27領退料單共11張)中部分記載「CLS、JF」均是電纜之一種,在其任職之水上庫雖有提供JF之電纜線,但並無提供「CLS」之電纜線,上開領退單上所載之材料均是89年之退料,但材料沒有退,也沒有實際領出,只是做帳而已】等語(詳該院卷第253頁起至第254頁),則上開領料單關於90年1月間部分既未實際領退料,僅是 帳面之記載,自難以上開領料單做為被告辛○○、壬○○確有領取上開材料之證據。 ②再者,依原告所提出之其他領料單所載,雖有被告昇泰公司及被告壬○○之大小章,但被告辛○○既否認有實際領出各該單據上所載之材料,則就被告辛○○是否確已領出上開材料,即難以上開領料單所載即予證明,況證人丙○○就90年1月間之領料單是否有實際領出,既證述【僅是 做帳,並無實際領出,亦無提供該單據上「CLS」之電纜線】等語,已如上述,即難以領料單所載,做為被告辛○○實際領出材料之依據。且觀之該公司所提出之領料單均是90年1月間起至90年10月5日止,而迄至90年10月以前,關於前揭各發包工程之領退料,原告之人員並未【實際盤點工餘材料,由舊廠商繳回公司後,再由新得標廠商領出】,而係由【新舊廠商私下直接將工餘材料移交】,僅在帳面上須以【電信領、退料單】進行【帳面上之沖退】,已如前述。益證被告辛○○是否實際領出該領料單上所載之材料,尚難以領料單為依據;此外,該領料單除昇泰公司及被告壬○○之大小章外,均無被告辛○○之簽章,而除該領料單外,均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確有【領出】該領料單所載之材料,從而原告之領、退料單自不足證明被告辛○○確有溢領材料未還之事實。 ③至證人丙○○於本院證稱:「依原證5號,領料單編號P1 、2、3、4、12、22、23、24、25、26、27共11張,係領 取89年度未繳退之工程剩餘料即工餘料,亦即繳退料單編號P1~1、2~1、3~1、3~2、4~1、12~1、22~1、23 ~1、24~1、25~1、26~1、27~1共12張所指之工餘料 ,是由被告辛○○直接移交予90年度發包工程需用。」,「原證6號,領料單編號P13、14、35共3張,係被告辛○ ○領取電纜料,是由我發料予被告辛○○領取。」「我只作文書作業,由監工賴文標和承包商清點完畢後再開繳退料單及領料單。」等語(詳本審卷一第302頁),已與其 在刑事審理中所述僅為作帳面上沖銷之用等語不符。證人庚○○證稱:「依原證6:被告辛○○自90年3月14日起至12月28日止共領取電纜料40批:即領料單編號:P6、8 、9、10、15、16、18、19、20、2930、31、32、33、34 、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共31批是我發的料,被告辛○○向我領的。」等語(詳本審卷一第303頁);證人甲○○證稱: 「原證6號,領料單編號P11、21、28是我發放的,我根據料單的主管印章及包商公司章由被告辛○○領取。」,「領料員確認名稱、數量後,再由包商向管料員領料。」等語(詳本審卷一第304、306頁);證人丁○○證稱:「原證6號,領料單編號P5是我親自點,並由被告辛○○拿單 據親自來領取,因經過監工和包商就數量名稱確認,由包商寫單據並蓋公司大小章向原告領取。」等語(詳本審卷一第305頁);證人己○○於本院證稱:「原證6號,領料單編號P7、17是由我發放的,何人領取我不知道,我是憑單上面有蓋監工、包商公司章發放,從倉庫拿出由包商領取。」等語(詳本審卷一第305頁)。惟查因被告昇泰公 司係承作原告之工程,當然會向原告領料以用於施工,而是否溢領未還,原告僅提出領用統計表為證(詳本審卷一第40頁、第282頁),該表為原告單方製作,不得作為不 利於被告之證據。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溢領材料之事實,故縱被告有向原告領料,亦難認為被告有溢領料未還之事實。 (三)綜上所述,本件無從證明被告有何溢領纜線材料,原告自不得依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806,379元。 三、綜上所述,況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有溢領電纜料,則原告自依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13 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806,379元,要屬無據, 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敗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所附,併予駁回。 伍、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湘蓉 附表1: ┌──┬─────────────┬──┬────┬────┬────┬────┬────┬──────┬───────┬──────────────┐ │編號│材料名稱 │單位│領料總數│施工用料│剩餘料 │未退數量│ 單價( │總價(新臺幣│備註 │領退料單 │ │ │ │ │ │ │ │ │ 新臺幣/│/元) │ │ │ │ │ │ │ │ │ │ │ 元) │ │ │ │ ├──┼─────────────┼──┼────┼────┼────┼────┼────┼──────┼───────┼──────────────┤ │ 1 │0.65*2P PE-PVC引進線 │M │1132.0 │1064.0 │68.0 │0.0 │1.30 │0.0 │ │P10 P35 P60 │ ├──┼─────────────┼──┼────┼────┼────┼────┼────┼──────┼───────┼──────────────┤ │ 2 │0.4-1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8739.0 │5028.0 │3711.0 │3711.0 │84.20 │312466.2 │ │P3 P16 P28 P34 P37 P52 │ ├──┼─────────────┼──┼────┼────┼────┼────┼────┼──────┼───────┼──────────────┤ │ 3 │0.4-2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18185.0 │6344.9 │11840.1 │11840.1 │145.90 │0000000.59 │ │P3 P22 P28 P34 P37 P52 P43 │ │ │ │ │ │ │ │ │ │ │ │P57 P58 │ ├──┼─────────────┼──┼────┼────┼────┼────┼────┼──────┼───────┼──────────────┤ │ 4 │0.4-4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21179.0 │1678.0 │19501.0 │19501.0 │247.00 │0000000 │ │P3 P13 P22 P43 P52 P57 P58 │ ├──┼─────────────┼──┼────┼────┼────┼────┼────┼──────┼───────┼──────────────┤ │ 5 │0.4-6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24964.0 │8540.0 │16424.0 │16424.0 │355.50 │0000000 │ │P3 P13 P19 P22 P28 P38 P50 │ │ │ │ │ │ │ │ │ │ │ │P52~54 P56~58 │ ├──┼─────────────┼──┼────┼────┼────┼────┼────┼──────┼───────┼──────────────┤ │ 6 │0.5-1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4810.0 │2312.0 │2498.0 │2498.0 │119.10 │297511.8 │ │P22 P34 P37 P39 P46 P56 │ ├──┼─────────────┼──┼────┼────┼────┼────┼────┼──────┼───────┼──────────────┤ │ 7 │0.5-2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21798.0 │17848.0 │3950.0 │3950.0 │208.50 │823575 │ │P4 P8 P9 P15 P19 P22 P44~46 │ │ │ │ │ │ │ │ │ │ │ │P48 P49 P54 │ ├──┼─────────────┼──┼────┼────┼────┼────┼────┼──────┼───────┼──────────────┤ │ 8 │0.5-4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7495.0 │3736.0 │3759.0 │3759.0 │353.20 │0000000.8 │ │P4 P18 P19 P23 P47 P54 P59 │ ├──┼─────────────┼──┼────┼────┼────┼────┼────┼──────┼───────┼──────────────┤ │ 9 │0.5-600P FS-JF-LAP(A料) │M │0.0 │0.0 │0.0 │1500.0 │351.80 │527700 │當年度現場拆收│ │ │ │ │ │ │ │ │ │ │ │可用料 │ │ ├──┼─────────────┼──┼────┼────┼────┼────┼────┼──────┼───────┼──────────────┤ │10│0.5-50P CCP-LAP-SS市內架纜│M │1971.0 │1480.0 │491.0 │491.0 │64.20 │31522.2 │ │P1 P12 P24 │ ├──┼─────────────┼──┼────┼────┼────┼────┼────┼──────┼───────┼──────────────┤ │11│0.5-200PCCP-LAP-SS市內架纜│M │29210.0 │13709.0 │15501.0 │15501.0 │167.77 │0000000.77 │ │P1 P20 P24 P30~33 P55 P58 │ ├──┼─────────────┼──┼────┼────┼────┼────┼────┼──────┼───────┼──────────────┤ │12│0.4-100PCCP-LAP-SS市內架纜│M │39924.0 │14498.3 │25425.7 │25425.7 │72.80 │0000000.96 │ │P1 P12 P20 P25 P29 P41 P42 │ │ │ │ │ │ │ │ │ │ │ │P55 │ ├──┼─────────────┼──┼────┼────┼────┼────┼────┼──────┼───────┼──────────────┤ │13│0.4-200PCCP-LAP-SS市內架纜│M │60485.0 │21907.0 │38578.0 │38578.0 │124.66 │0000000.48 │ │P2 P12 P20 P25 P31 P36 P39 │ │ │ │ │ │ │ │ │ │ │ │P40 P55 │ ├──┼─────────────┼──┼────┼────┼────┼────┼────┼──────┼───────┼──────────────┤ │14│0.5DB-24C-BJF-LAPSM光纜 │M │4218.0 │2496.0 │1722.0 │1722.0 │138.66 │238772.52 │ │P5 P6 P23 P51 P61 │ ├──┼─────────────┼──┼────┼────┼────┼────┼────┼──────┼───────┼──────────────┤ │15│7.0M 木桿(A料) │PC│18 │2 │16(2) │2 │2010.90 │4021.80 │已退14支 │當年度現場拆收可用料 │ ├──┼─────────────┼──┼────┼────┼────┼────┼────┼──────┼───────┼──────────────┤ │16│7.0M A級水泥桿(A料) │PC│125 │79 │46(16)│11 │71.71 │788.81 │已退30支 │P14 P26(部分為當年度現場拆 │ │ │ │ │ │ │ │ │ │ │ │收) │ ├──┼─────────────┼──┼────┼────┼────┼────┼────┼──────┼───────┼──────────────┤ │17│7.5M A級水泥桿(A料) │PC│541 │399 │142 │142 │1868.11 │265271.62 │ │P14 P26(部分為當年度現場拆 │ │ │ │ │ │ │ │ │ │ │ │收) │ ├──┼─────────────┼──┼────┼────┼────┼────┼────┼──────┼───────┼──────────────┤ │18│8.0M A級水泥桿(A料) │PC│39 │12 │27 │27 │2276.00 │61452.00 │ │P26(部分為當年度現場拆收) │ ├──┼─────────────┼──┼────┼────┼────┼────┼────┼──────┼───────┼──────────────┤ │19│8.5M B級水泥桿 │PC│64 │64 │0 │0 │4556.72 │0.00 │ │P7 P11 P17 P21 P27 P62 │ ├──┼─────────────┼──┼────┼────┼────┼────┼────┼──────┼───────┼──────────────┤ │20│1.2M 水泥橫桿 │PC│708 │16 │692 │692 │392.98 │271942.16 │ │P27 │ ├──┴─────────────┼──┼────┼────┼────┼────┼────┼──────┼───────┼──────────────┤ │合 計 │ │ │ │ │ │ │00000000.71 │ │ │ └────────────────┴──┴────┴────┴────┴────┴────┴──────┴───────┴──────────────┘ 附表2: ┌──┬──────┬──┬────────────────────┬───────────┬───────────┬───┬───┬───┐ │編號│材料名稱 │單位│A=A1-A2-A3(K) │B=B1-B2-B3 │C4=C1-C2-F │G=A+B │D=A+B │備註 │ │ │ │ ├────────────┬───┬───┼───┬───┬───┼───┬───┬───┤+C4 │ │X=A12-│ │ │ │ │A1=A11+A12+A13(K1) │A2 │A3 │B1 │B2 │B3 │C1 │F │c2 │ │ │K12 │ │ │ │ ├───┬────┬───┤ │ │ │ │ │ │ │ │ │ │ │ │ │ │ │A11 │A12 │A13 │ │ │ │ │ │ │ │ │ │ │ │ │ │ │ │ │(K12) │ │ │ │ │ │ │ │ │ │ │ │ │ ├──┼──────┼──┼───┴────┴───┴───┴───┼───┴───┴───┼───┴───┴───┼───┼───┼───┤ │1 │0.65x2P │m │0(0) │0 │0 │0 │0 │0 │ │ │PE-PVC引進線│ ├────────────┬───┬───┼───┬───┬───┼───┬───┬───┤ │ │ │ │ │ │ │0(0) │0 │0 │0 │0 │0 │1475 │1132 │3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2 │FS-JF-LAP- │m │0(-6697) │2060 │6679 │3711 │2060 │6697 │ │ │0.4-100P市纜│ ├────────────┬───┬───┼───┬───┬───┼───┬───┬───┤ │ │ │ │ │ │ │43235 (36538) │26697 │16538 │7741 │2638 │3043 │7000 │5028 │3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95 │27197 │9043 │ │ │ │ │ │ │ │ │ │ │ │ │ │ │ │ │(20500) │ │ │ │ │ │ │ │ │ │ │ │ │ ├──┼──────┼──┼───┴────┴───┴───┴───┼───┴───┴───┼───┴───┴───┼───┼───┼───┤ │3 │FS-JF-LAP- │m │10757(8012) │927 │6562 │11901.│11684 │2745 │ │ │0.4-200P市纜│ ├────────────┬───┬───┼───┬───┬───┼───┬───┬───┤ │ │ │ │ │ │ │63295 (60550) │38192 │14346 │5101 │4174 │0 │11000 │6344.9│44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50 │39745 │13500 │ │ │ │ │ │ │ │ │ │ │ │ │ │ │ │ │(37000) │ │ │ │ │ │ │ │ │ │ │ │ │ ├──┼──────┼──┼───┴────┴───┴───┴───┼───┴───┴───┼───┴───┴───┼───┼───┼───┤ │4 │FS-JF-LAP- │m │17639(9583) │4581 │-1041 │19501 │22220 │8056 │ │ │0.4-400P市纜│ ├────────────┬───┬───┼───┬───┬───┼───┬───┬───┤ │ │ │ │ │ │ │47111 (39055) │13672 │15800 │5000 │419 │0 │1500 │1678 │25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11 │28556 │9144 │ │ │ │ │ │ │ │ │ │ │ │ │ │ │ │ │(20500) │ │ │ │ │ │ │ │ │ │ │ │ │ ├──┼──────┼──┼───┴────┴───┴───┴───┼───┴───┴───┼───┴───┴───┼───┼───┼───┤ │5 │FS-JF-LAP- │m │24369(14529) │3110 │-2515 │17059 │27479 │9840 │ │ │0.4-600P市纜│ ├────────────┬───┬───┼───┬───┬───┼───┬───┬───┤ │ │ │ │ │ │ │69855 (60015) │12779 │32707 │6750 │640 │3000 │4500 │7905 │70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95 │35340 │25720 │ │ │ │ │ │ │ │ │ │ │ │ │ │ │ │ │(25500) │ │ │ │ │ │ │ │ │ │ │ │ │ ├──┼──────┼──┼───┴────┴───┴───┴───┼───┴───┴───┼───┴───┴───┼───┼───┼───┤ │6 │FS-JF-LAP- │m │308(-821) │0 │4500 │2496 │308 │1129 │ │ │0.5-100P市纜│ ├────────────┬───┬───┼───┬───┬───┼───┬───┬───┤ │ │ │ │ │ │ │8186 (7057) │4636 │3242 │102 │102 │0 │6500 │2312 │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46 │2629 │4111 │ │ │ │ │ │ │ │ │ │ │ │ │ │ │ │ │(1500) │ │ │ │ │ │ │ │ │ │ │ │ │ ├──┼──────┼──┼───┴────┴───┴───┴───┼───┴───┴───┼───┴───┴───┼───┼───┼───┤ │7 │FS-JF-LAP- │m │5637(3177) │1661 │14500 │3950 │7298 │2460 │ │ │0.5-200P市纜│ ├────────────┬───┬───┼───┬───┬───┼───┬───┬───┤ │ │ │ │ │ │ │15157 (12697) │2463 │7057 │2000 │339 │0 │17500 │17848 │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6960 │8197 │ │ │ │ │ │ │ │ │ │ │ │ │ │ │ │ │(4500) │ │ │ │ │ │ │ │ │ │ │ │ │ ├──┼──────┼──┼───┴────┴───┴───┴───┼───┴───┴───┼───┴───┴───┼───┼───┼───┤ │8 │FS-JF-LAP- │m │5472(4077) │1000 │1000 │3736 │6472 │1395 │ │ │0.5-400P市纜│ ├────────────┬───┬───┼───┬───┬───┼───┬───┬───┤ │ │ │ │ │ │ │11895 (10500) │1216 │5207 │1000 │0 │0 │3500 │3736 │25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6395 │5500 │ │ │ │ │ │ │ │ │ │ │ │ │ │ │ │ │(5000) │ │ │ │ │ │ │ │ │ │ │ │ │ ├──┼──────┼──┼───┴────┴───┴───┴───┼───┴───┴───┼───┴───┴───┼───┼───┼───┤ │9 │FS-JF-LAP- │m │0(0) │0 │1500 │1500 │0 │0 │ │ │0.5-600P市纜│ ├────────────┬───┬───┼───┬───┬───┼───┬───┬───┤ │ │ │ │ │(A料) │ │0(0) │0 │0 │0 │0 │0 │1500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10 │CCP-LAP-SS- │m │1848(3348) │123 │0 │491 │1971 │-1500 │ │ │0.5-50P市纜 │ ├────────────┬───┬───┼───┬───┬───┼───┬───┬───┤ │ │ │ │ │ │ │4400 (5900) │1154 │998 │166 │43 │0 │0 │148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68 │0(1500) │832 │ │ │ │ │ │ │ │ │ │ │ │ ├──┼──────┼──┼───┴────┴───┴───┴───┼───┴───┴───┼───┴───┴───┼───┼───┼───┤ │11 │CCP-LAP-SS- │m │22710(23094) │2000 │4500 │15501 │24710 │-384 │ │ │0.5-200P市纜│ ├────────────┬───┬───┼───┬───┬───┼───┬───┬───┤ │ │ │ │ │ │ │30720 (31104) │2394 │5616 │2000 │0 │0 │9500 │13709 │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40 │7616 │18000 │ │ │ │ │ │ │ │ │ │ │ │ │ │ │ │ │(8500) │ │ │ │ │ │ │ │ │ │ │ │ │ ├──┼──────┼──┼───┴────┴───┴───┴───┼───┴───┴───┼───┴───┴───┼───┼───┼───┤ │12 │CCP-LAP-SS- │m │31285(19337) │3639 │5000 │25425 │34924 │11948 │ │ │0.4-100P市纜│ ├────────────┬───┬───┼───┬───┬───┼───┬───┬───┤.7 │ │ │ │ │ │ │74041 (62093) │24860 │17896 │4448 │809 │0 │13000 │14498.│8000 │ │ │ │ │ │ │ ├───┬────┬───┤ │ │ │ │ │ │3 │ │ │ │ │ │ │ │ │10593 │43448 │20000 │ │ │ │ │ │ │ │ │ │ │ │ │ │ │ │ │(31500) │ │ │ │ │ │ │ │ │ │ │ │ │ ├──┼──────┼──┼───┴────┴───┴───┴───┼───┴───┴───┼───┴───┴───┼───┼───┼───┤ │13 │CCP-LAP-SS- │m │48386(47247) │6099 │6000 │38578 │54485 │1129 │ │ │0.4-200P市纜│ ├────────────┬───┬───┼───┬───┬───┼───┬───┬───┤ │ │ │ │ │ │ │74324 (73185) │12598 │13340 │6201 │102 │0 │12000 │21907 │6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185 │36639 │21500 │ │ │ │ │ │ │ │ │ │ │ │ │ │ │ │ │(35500) │ │ │ │ │ │ │ │ │ │ │ │ │ ├──┼──────┼──┼───┴────┴───┴───┴───┼───┴───┴───┼───┴───┴───┼───┼───┼───┤ │14 │0.5db-24C- │m │2000 │0 │3220 │2724 │2000 │ │ │ │BJF-LAP-SM │ ├────────────┬───┬───┼───┬───┬───┼───┬───┬───┤ │ │ │ │ │光纜 │ │5000 │0 │3000 │2000 │2000 │0 │3220 │2496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3000 │2000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5 │7.0M木桿 │根 │0 │0 │18 │16 │0 │ │ │ │(A料) │ ├────────────┬───┬───┼───┬───┬───┼───┬───┬───┤ │ │ │ │ │ │ │0 │0 │0 │0 │0 │0 │18 │2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6 │7.0M │根 │95 │0 │30 │46 │95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197 │48 │54 │32 │32 │0 │30 │79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6 │16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7 │7.5M │根 │96 │0 │445 │142 │96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278 │159 │23 │16 │16 │0 │445 │399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4 │3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8 │8.0M │根 │1 │0 │38 │27 │1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36 │25 │10 │1 │1 │0 │38 │12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2 │7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9 │8.5M │根 │39 │0 │0 │39 │0 │ │ │ │ B級水泥桿 │ ├────────────┬───┬───┼───┬───┬───┼───┬───┬───┤ │ │ │ │ │ │ │300 │146 │115 │0 │0 │0 │0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103 │74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20 │1.2M │根 │708 │0 │0 │692 │708 │ │ │ │ 水泥橫木 │ ├────────────┬───┬───┼───┬───┬───┼───┬───┬───┤ │ │ │ │ │ │ │726 │11 │7 │1 │1 │0 │0 │16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0 │0 │6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A: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所領得之材料數量(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A11加A12加A13。 A11: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A12: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88.7.1起至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所實 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 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 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3: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起至89.12.31止,所 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 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 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2: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數量。 A3: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曾實際繳退之材料數量(不含沖退入「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材料數量,意即不包含A) A=A1減A2減A3。 K12:指依證人何崑寶提出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所載內 容,計算被告辛○○因「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 點發包工程」自88.7.1起至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 )止,所領得之材料數量(若登錄筆記簿所載之領出數 量,未見便條紙有記載者,不計入) K1= A11加K12加A13。 K=K1減A2減A3。 B: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 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B1: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 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所領得之材料數量。 B2: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 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 數量。 B3: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 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曾實際繳退之材料 數量(不含沖退入「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材料數量,意即不包含B)。 B=B1減B2減B3。 C:係指除A及B外,「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另行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已扣除於該90年度間,已實際繳退之材料數量)。 C1:指除A及B外,「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 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另行 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含於該90年度間,已實際繳退之 材料數量)。 C2: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曾實際繳退之材 料數量。 C=C1減C2 F: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數量。 D:係指A加B之數量。 G:係指A加B加C4之數量。 X=A12-K12 附表3 ┌─────────────────────────────────────────────────────────────────────┐ │89年度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黃國揚-- │ │擴字第3(料單編號88H-0013)、4(88I-0049)、17(89A-0037)、18(89B-0012)、22(89C-0010)、23(89C-0012)、26(89C-0027)、27(89C-0038)│ │ 、28(89C-0037)、29(89C-0036)、30(89C-0035)、32(89D-0023)、34(89D-0084)、35(89E-0016)、36(89E-0015)、37(89E-0035)、 │ │ 39(89E-0027)、46(89H-0029)、54(89H-0036)、59(89H- 0065) │ ├─────────────────────────────────────────────────────────────────────┤ │89年度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繳退料單: │ │檢驗員為黃國揚-- │ │擴字第6(料單編號000-0000)、10(000-0000)、11(000-0000)、22(89H-0016)、23(89H-0017)、24(89H-0018)、25(89H-0019)、26(89H-0020 │ │ )、28(89H-0014)、29(89H-0015) │ ├─────────────────────────────────────────────────────────────────────┤ │89年度第2期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黃國揚-- │ │擴字第3(料單編號89G-0109)、5(89H-0050 )、6(89H-0039)、7(89H-0040)、8(89H-00 41)、9(89H-0042)、11(89H-0044)、17(89J-0052)、│ │ 17(89J-0035)、20(89J-0059)、21(89J-0060)、22(89J-0045)、29(89L-0042)、22-5(90A-0055)、22-11(90A-0045) │ ├─────────────────────────────────────────────────────────────────────┤ │89年度第2期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繳退料單: │ │檢驗員為黃國揚---擴字第5(料單編號90A-0036)、2(91A-0017)、6(89H-0039)、7(89H-0040)、8(89H-00 │ │檢驗員為陳德潤---擴字第5(料單編號90A-0036)、6(90A-0035)、7(90A-0034)、17(91A-0095)、6(90A-0035)、6(90A-0035)、6(90A-0035) │ ├─────────────────────────────────────────────────────────────────────┤ │90年度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黃國揚--- │ │擴字第1(料單編號影印不清)、2(90A-0068)、3(90A-0074)、4(90A-0069)、15(90F-0012)、18(90F-0099)、27(90H-0020)、29(90H-0083)、│ │ 38(90I-0118)、42(90J-0040)74(91A-0095)-------本工程卷附67張領料單中經賴文標在「領料員」欄核章者僅11張領料單。 │ ├─────────────────────────────────────────────────────────────────────┤ │89年度零星遷移桿線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李國雄---遷字第11(料單編號89C-0039)、12(89C-0040)、13(89C-0041)、13-1(89C-0042)、14(89C-0043) │ ├─────────────────────────────────────────────────────────────────────┤ │89年度零星遷移桿線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陳德潤---遷字第25(料單編號90A-0054)、80(90A-0056)、81(90A-0058)、92(90A-0050) │ ├─────────────────────────────────────────────────────────────────────┤ │90年度零星遷移桿線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陳德潤--- │ │遷字第1(料單編號90A-0085)、2(90A-0086)、3(90A-0087)、16(90F-0100)、2(90A-0086)、39(90K-0082)、40(90K-0080)、68(90A-0096) │ │ 、72(91A-0066) │ ├─────────────────────────────────────────────────────────────────────┤ │90年度零星遷移桿線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黃國揚--- │ │遷字第24(料單編號90H-00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