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39,000元,應徵裁判費204,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