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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39,000元,應徵裁判費204,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