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甲○○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5,984 元,應徵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