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2,680,000-164,034) ,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