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原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給付借款事由聲請對債務人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甲○○、乙○○、丙○○核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902號),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但原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