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豪億商行余典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柒仟柒佰陸拾貳元│AS0四六九五一│ │ │ │ │雄分行 │ │ │七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