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豪億商行余典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柒仟柒佰陸拾貳元│AS0四六九五一│││ ││雄分行│││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