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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豪億商行余典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柒仟柒佰陸拾貳元│AS0四六九五一│││ ││雄分行│││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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