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建興企業社即王純良、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建興企業社即王純良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7月19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民一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美足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尚融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柒萬貳仟叁佰│0000000 │ │ │ │司莊喜皓 │行 │ │柒拾貳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