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銘輝毛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1 │銘輝毛刷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東嘉義│93年12月27日 │17,150元 │CK0000000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