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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請人
銘輝毛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1 │銘輝毛刷企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東嘉義│93年12月27日 │17,150元 │CK0000000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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