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9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一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美足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229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石明倫即全峰工程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8月2日 │100,000元 │AT0000000 │ │ │ │ │嘉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