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7月25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1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4年1月5日 │75,000元 │WYAA142189 │ ││ │司 │限公司民雄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