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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請人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7月25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1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4年1月5日 │75,000元 │WYAA142189 │ ││ │司 │限公司民雄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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