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關於支票號碼「WYAA142189」之記載,應更正為「WYAA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