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民一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美足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三豐商行劉麗珠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陸萬叁仟元 │CK一五八0九八│ │ │ │ │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