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三豐商行劉麗珠│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九十四年一月十日│陸萬叁仟元│CK一五八0九八│││ ││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