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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祥亨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郭安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8月17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1 │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2月26日 │8,925元 │BI0000000 │ ││ │限公司負責人黃銘洲│限公司朴子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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