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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陳俞婷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安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安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美足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嘉義縣私立協志│彰化商業│ │ │ │ │ │ │高級中學何明宗│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93年7月30日 │20,000元│ CK0000000│ │ │ │ │東嘉義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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