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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請人
安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嘉義縣私立協志│彰化商業│ │ │ │ ││ │高級中學何明宗│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93年7月30日 │20,000元│ CK0000000│ ││ │ │東嘉義分│ │ │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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