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巨金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冠鎰實業有限公司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4月2日 │10,500元 │VB0000000 │ ││ │朝乾 │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