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遠東汽車百貨生活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蔡虔霖┌───────────────────────────────────────────────────────┐│支票附表: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1 │遠東汽車百貨生活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嘉│94年03月31日 │19100元 │CYJ0000000 │ ││ │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秋│義分行 │ │ │ │ ││ │慧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