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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古進權

  • 原告
    吉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70號聲 請 人 吉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進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洪麗惠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70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宇銓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嘉│94年3月28日 │1,733,600元 │CYJ0000000 │ │ │ │司 黃永坤 │義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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