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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請人
吉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進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70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宇銓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嘉│94年3月28日 │1,733,600元 │CYJ0000000 │ ││ │司 黃永坤 │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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