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曾文欣鄭雅文鄧晴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2月23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林西卿│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貳萬陸仟肆佰元 │FA00八三一七│││ │││││三││├─┼─────────┼─────────┼───────────┼────────┼────────┼──┤│2│吳識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萬柒仟壹佰壹拾│0000000 │││ ││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玖元│││├─┼─────────┼─────────┼───────────┼────────┼────────┼──┤│3│楊燦卿│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壹萬叁仟元│CF九七七九一0│││ ││限公司北嘉義分行 │││0││├─┼─────────┼─────────┼───────────┼────────┼────────┼──┤│4│沈淑黎│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貳萬叁仟玖佰元 │N0000000│││ ││社民生分社│││七││├─┼─────────┼─────────┼───────────┼────────┼────────┼──┤│5│黃秋屏│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肆仟伍佰元│AG二一一五三九│││ ││社總社│││││├─┼─────────┼─────────┼───────────┼────────┼────────┼──┤│6│黃榮進即協昌鋁門店│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叁仟伍佰元 │AC五0七二五0│││ ││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四│││ ││公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育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