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2月23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林西卿│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貳萬陸仟肆佰元 │FA00八三一七│││ │││││三││├─┼─────────┼─────────┼───────────┼────────┼────────┼──┤│2│吳識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萬柒仟壹佰壹拾│0000000 │││ ││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玖元│││├─┼─────────┼─────────┼───────────┼────────┼────────┼──┤│3│楊燦卿│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壹萬叁仟元│CF九七七九一0│││ ││限公司北嘉義分行 │││0││├─┼─────────┼─────────┼───────────┼────────┼────────┼──┤│4│沈淑黎│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貳萬叁仟玖佰元 │N0000000│││ ││社民生分社│││七││├─┼─────────┼─────────┼───────────┼────────┼────────┼──┤│5│黃秋屏│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肆仟伍佰元│AG二一一五三九│││ ││社總社│││││├─┼─────────┼─────────┼───────────┼────────┼────────┼──┤│6│黃榮進即協昌鋁門店│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叁仟伍佰元 │AC五0七二五0│││ ││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四│││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