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嘉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洪麗惠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1 │志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93年7月30日 │533,708元 │WYAA108989 │ │ │ │司陳永義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