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嘉昕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一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1 │志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93年7月30日 │533,708元 │WYAA108989 │ ││ │司陳永義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