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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嘉昕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5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1 │志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93年7月30日 │533,708元 │WYAA108989 │ ││ │司陳永義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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