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奇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奇昱企業有限公司李│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壹拾壹萬捌仟陸佰│CK一六五八九二│││ │明哲│行││貳拾肆元│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