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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請人
奇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奇昱企業有限公司李│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壹拾壹萬捌仟陸佰│CK一六五八九二│││ │明哲│行││貳拾肆元│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黃明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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