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4號
- 聲請人
- 丹妮爾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4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1 │鹿草鄉衛生所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93年2月4日 │10,800元 │NB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