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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7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2722號

債權人
華揚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裁定支付命令,未補繳裁判費及未提出㈠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民國95年9月6日之分期貸款利息,起算日為何?是否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㈡釋明自民國95年10月6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6日止合計伍萬捌仟元之分期貸款尚未到期,何以不起起請求提出?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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