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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茂宏林中如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被上訴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理由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民國95年1月4日具狀追加起訴後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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