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 被上訴人
-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理由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民國95年1月4日具狀追加起訴後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