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1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141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7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詎於民國95年11月7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