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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811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811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路一二號五樓二)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81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