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段55
- 相對人
- 唐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9,800元 │聲請人93年7月5日││ │ │繳納 │├───────┼─────────┼────────┤│合計 │ 9,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