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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段55
相對人
唐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9,800元 │聲請人93年7月5日││ │ │繳納 │├───────┼─────────┼────────┤│合計 │ 9,80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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