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8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8號
- 聲 請 人
- 詹詠順即上億企業社
- 相 對 人
- 勝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年存字第一0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一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1875號民事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73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10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假扣押事件本案判決已經確定,且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0年執全字第990號卷證及向分案室查詢,認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