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唐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城即度小月商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4,12
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