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欣緻股份有限公司、楊俊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捌仟玖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