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捌仟玖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